报销比例如下:
1、在职职工:
(1)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2)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3、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退休职工:
(1)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16%,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4%;
(2)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3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8%;
(3)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注意: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