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保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药费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法定支付 :
人员类别 基层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
专科医疗机构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法定标准 实施基药制且零差率销售的药品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80% 88% 50% (直接就医)、55%(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 1000元/人
其他居民 60% 66% / 600元/人
住院待遇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人员类别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 一级 150元 90%
二级 300元 85%
三级 500元 80%
其他居民 一级 150元 90%
二级 300元 80%
三级 500元 70%
【注意事项】
1.连续住院情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但不按照法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4.符合生育法规法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法定执行。
5.参保人因精神病在广州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0元,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