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直接入账并立即结算,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2、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远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承担。急救结束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凭医院急救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搬迁人员的安置程序
(1)异地安置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指定1-2个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工作人员异地安置在所居住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单位将在规定的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清被保险人的医疗证明和病历、有效费用账单、复方处方和住院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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