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保险基数怎么规定的?长春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2021-05-2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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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春市社会保险基数怎么规定的?

  长春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3倍和0.66倍,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0.6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按照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10%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11.33*110%*300%元/月),即19837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 60%(6011.33*110%*60%元/月),即3967元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按照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8033.99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606.80元/月)确定。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规定和长春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二、长春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

  公司缴20%,个人缴8%;

  失业保险

  公司缴0.7%,个人缴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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