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享受大病保险医疗待遇。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为6000元,年度最高限额40万元。大病赔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自费部分)中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支付比例60%;2万元至4万元(含),支付比例70%;4万元至6万元(含),支付比例80%;6万元以上,支付比例90%。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户,2023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7.符合有关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类,特困人员;二类,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城镇低保)、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
一类人员按100%支付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50%支付比例救助。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医疗救助起付标准,2023年三类人员起付标准为2300元,四类人员起付标准为5800元。
六、参保缴费方式
原则上采取线上缴费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村代办员代为操作缴费。线上缴费方式:可以使用微信公众号云南省电子税务或使用银行(云南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APP进行自助缴费。
七、重要人群参保缴费
1、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的,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自2021年起,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区学生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法规限制。大中专学生入学后应在学籍地积极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在校期间参保的学生毕业后待遇享受到年底。2退役人员
3、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
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4、灵活就业人员
新业态从业者等灵活就业参保人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凭居住证或户口簿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新生儿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在户籍地或参保居住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由监护人凭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办理,父母双方均已在云南省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新生儿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当年免缴保费;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未办理参保登记,或新生儿父母有一方未在云南省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出生当年需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保费,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温馨提示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预缴费的方式,当年缴费次年享受。2022年预缴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逾期未缴费的将影响个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线上自助缴费过程中,如缴费人身份信息输入无误,手机显示“无登记的参保信息”或缴费参保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例如:凤庆参保人员缴费地显示为昌宁县)或缴费金额与特殊身份对应金额不符的,则需要到所在县(区)、乡镇办理参保登记后再进行医保缴费。
3.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大学生参保)的,不再重复参加临沧市城乡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