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困难职工补贴对象、补贴条件、救助标准

2024-09-1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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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申报对象

  本人户籍在湖北省内,在省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就业的职工;本人户籍虽不在湖北省内,但在省内单位就业的职工。

  02.申报条件

  (1)深度困难职工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相对困难职工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3)意外致困职工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03.救助标准

  (1)生活救助。 深度、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每户每年分别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10个月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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