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制度2021(2)

2021-05-2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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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工资制度作用

  1.保障作用

  工资的保障作用是指公务员付出劳动后获得劳动报酬能满足其再生产需要。公务员参与的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而与其他社会部门的劳动者在工资的分配职能的表现形式、作用形式上有所不同,公务员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在原则上不得兼职,即使特准的兼职也不得兼薪,所以,工资是公务员唯一的经济来源,必须能够解决本人与家庭的生活需要。保障作用必须满足公务员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等基本需要。同时,工资还有一个保障公务员业余爱好与发展需要的作用,以丰富公务员的业余生活。

  2.激励作用

  工资是按照公务员劳动的质和量分配的,从而能够激励其尽可能地为社会劳动,从而使工资成为调动和鼓励公务员积极劳动的经济手段,不能排除工资的激励作用。只有建立起富有竞争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给予公务员以与其劳动相适应的工资报酬,才能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使公务员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调动其积极性与创造性。

 

  3.调节作用

  公务员工资与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密切相关,但又不在市场上形成,而是国家在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宏观上的平衡后形成的,以此保证公务员工资的合理水平,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水平的提高。政府利用工资的调节功能来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竞争公务员的职位,这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可靠措施。

  公务员工资制规定

  《公务员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是对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一般规定。所谓“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是指公务员工资的构成、公务员工资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如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相结合工资的计算,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等是全国统一的。当然,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发展极其不平衡,因此各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这主要体现在地区附加津贴和一些补贴上。“职务和级别相结合”主要表现在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随公务员的职务的晋升和级别的提高而提高。机关系统有较大的层级性特点,不同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给予不同的工资待遇,这是各国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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