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青就业6项政策解读(3)
第五项政策,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湖北籍劳动者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并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应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申领程序:创业实体通过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选择“就业创业”模块的“就业网办”进入“单位业务”,点击“创业扶持”板块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条目进行申领。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实体单位银行账户;对未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拨付至其负责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项政策,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对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青人社字〔2020〕57号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补贴标准。对参加线上培训的,依据参加线上培训的学时数,按照每学时5元的标准给予线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参加线下培训的,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申领程序。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同步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同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具体申领程序按照青人社规〔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详情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热线12333进行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