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异地转入年限。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办理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在本市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补缴统筹差额。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四)重复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同时在本市和异地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异地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市后,可与本市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五)其他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暂不作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认定
(一)属于下列对象的人员,可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1.本市户籍人员;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