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福建省规定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可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
2.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本市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足。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未及时申报。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及时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及时申报或未确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待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它
(一)符合国家规定在本市办理提前退休或在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办理提前退休,且退休时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二)1998年7月前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隶属于本市的参保人员,自1998年7月起连续缴费至2003年12月的,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三)成建制转移单位的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一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用缴费;其转入时的在职人员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四)已离境定居的人员,若原具有我市户籍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视同本市户籍人员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以在职职工身份继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户籍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不符合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或不按本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保手续,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
(七)参保职工因终止劳动关系、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可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接续手续。
(八)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也不得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确认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不再予以调整。原《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医保〔201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