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有不良工伤医疗服务行为的协议机构有哪些措施?
《办法》明确对协议机构违规违法的处理、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并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一是对协议机构违反政策规定、协议约定的,经办机构应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拒付费用、追回费用、扣除责任保证金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其中,有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参保人权益可能造成较大风险、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中止服务协议。二是对协议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以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获得服务协议资格、被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等情形的,解除服务协议。其中,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定处理。三是协议机构存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八、协议机构信息变更或协议状态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协议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办法》要求协议机构应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其中,出现重大信息变更情形导致评估结果受影响的,地级以上市经办机构应重新组织评估,
对不同情况导致协议状态变更的,《办法》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协议期满前,社保经办机构对协议机构进行考核评审,考核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二是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参保人权益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等5类情形的,中止服务协议;三是对协议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13类情形的,解除服务协议;四是对不可抗力、依法关闭等6类情形,终止服务协议。
同时,为不影响工伤职工就医,《办法》明确出现中止、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情形的,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要共同做好就医指引和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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