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方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 4月至 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 4月至 2023年 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年 4月或 5月费款的企业,从 5月或 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也可以申请退回 4月或5月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时,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要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申请缓缴后,及时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社保经办机构等信息传递给省级税务部门,同步将缓缴企业核定信息(按原有正常征集交互模式)传递至省级税务部门。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具体内容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分别报送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季将情况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和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后,按季分别报送人社部、我国税务总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