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告(2)

2022-06-0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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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困难企业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6月起可以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2022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6月对5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原确切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六、补缴费款。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工伤、失业保险费补缴,原确切的5个特困行业按照冀人社规〔2022〕8号补缴。其他企业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七、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八、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实施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各市要将本地区缓缴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将报省人社部门。各级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缓缴的各项要求,确保落地见效。各市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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