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相应调整: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4400元和22434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4400元至22434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440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440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4400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4400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另外,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33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