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个人核准类信息变更还须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1.姓名及证件号码变更:中国大陆职工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注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户口簿)原件一份;港澳台和外籍职工提供变更前后的身份证件原件。
2.性别变更: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3. 户籍情况(深户、非深户城镇)变更:职工提供有效身份证及与原件相符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非深户的需提交户口簿原件一份)。
4.社保电脑号变更:收与原件一致的职工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婚姻状况变更:验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收与原件一致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复印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职工需签订《婚姻信息查询授权书》,经联网核查存在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查询到的,仍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
6.配偶姓名、配偶证件号码变更: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注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户口簿)原件,收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注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职工需签订《婚姻信息查询授权书》,经联网核查存在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查询到的,仍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
7.由于单位专办员个人账户设立时将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的,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8.变更托收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托收银行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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