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北省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通知(2)

2021-08-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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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1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情况说明。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三)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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