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如有变动的,应在办理年审的同时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三)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在单位内进行公布,告知职工本人结果,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权益。企业在办理年审时,有工会的需经由工会审批同意。职工对年度缴存基数、比例有异议的,需在本年度内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超期提出异议的中心不予受理,由缴存单位自行处理。
(四)各缴存单位年审后,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核定的月缴存金额汇缴至缴存单位约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专户内。缴存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缴存银行,因银企业务确需变更缴存银行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办事处报中心归集执法科备案后办理。
(五)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
(六)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