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上下限标准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调整工作的消息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确定月平均工资)。
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按有关法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上下限标准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