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法规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法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四、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怎样的?
(1)保护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护;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法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际实践中,员工离职后,公司一直不封存公积金账户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终止劳动关系后,公司就不需要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一般公司都会在15天之内给员工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不过,离职也不代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