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调整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根据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核定。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12%,新开户单位可在上述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灵活就业人员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淮南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原则上不能调低。
(五)各单位统一按职工上一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正常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纳入缴存基数,不再以补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计算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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