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具体要求
(一)已开通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的缴存单位,由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通过网厅自助办理基数核定业务。
暂未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到所在辖区公积金管理部导出本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单位携带核定后加盖财务章的《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及电子数据到所在辖区管理部进行核定。
(二)各单位应按上述法定并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州、县(市)财拨款单位也须携带上述材料逐一进行核定。
(三)除财拨款单位的其他单位基数、比例核定工作在2024年统计部门公布我州202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进行核定。
(四)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
(五)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再变更。确因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可申请办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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