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比例如何调整?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法规的期限各地区2016年公布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法规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法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法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法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您了解西宁的每月住房公积缴存额怎么来的
每月住房公积缴存额由职工本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二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是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和法规法定的缴存比例得出。即:
(1)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同当地社会平均月平均工资之比,低于60%的最低按当地社会平均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300%,最高按300%计算。
缴存比例(各地可能有差异)浙江为5%-12%之间。不实行住房补贴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变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
调整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各缴存单位应在办理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3年7月1日起,对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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