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包括:
1.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2.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保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
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应为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办理登记手续并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依据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第三十八条法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您遇到单位拒绝缴存
或者未缴、少缴的情况,
您可以进行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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