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我国有关法定免交所得税。
附基数的计算口径依据:
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自然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单位只能按同一标准确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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