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照当年十堰市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缴存基数、比例文书法定执行。
九、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法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十、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资金与缴存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职工从单位离职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个人账户。
十一、缴存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定,将在本市范围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或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建制缴存采取自主灵活方式,鼓励其根据个人实际选择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十三、缴存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需留存不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本息之和),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十四、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法定提取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不受使用用途限制。
十五、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退出公积金,退出时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缴存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协议终止。
十六、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法规法定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上限
甘肃金昌利率
缴纳基数
天门缴存基数
四川宜宾利率
缴存比例
恩施缴存基数
基数调整
北京怀柔利率
鄂州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