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规约定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继续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月起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法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后,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恢复至正常缴存状态。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法定将在本市范围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
基数调整
二套利率
崇左月缴存额
重庆垫江利率
缴存上限
乐山缴存基数
甘孜调整基数
内江缴存基数
缴纳基数
宜宾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