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存基数。
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我市2024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不得高于我市2024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缴存限额
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市有关部门公布的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903元的3倍,即20709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4970.16元(20709×12%+20709×12%)。
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仍按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法定的伊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75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75元(1750×5%+1750×5%)。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度湘西自治州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 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职工上一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按(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2.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有关部门关于认真执行的通告执行。工资组成。月平均工资应按国相关部门法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