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公积全月缴存额下限。根据江西省有关部门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公布的区域划分:
市本级、临川区、东临新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月,单位和个人合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174元/月。
其他县区为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610元/月,单位和个人合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162元/月。
以上缴存比例按5%计算,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3.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上下限的相关法定,不得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本通告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202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缴存基数的计算
(一)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法定执行。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三)职工进入新单位不足一年,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统一抚州的,缴存基数为进入新单位至抚州时的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上限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抚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抚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