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相关统计部门法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经营困难单位如何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调整期限多久?
根据缴存相关法规法定,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会或职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审批上述事项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一年一调”?
根据缴存相关法规法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为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是什么?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一年核准调节一次,都是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在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即每一年的7月至第二年的6月中除了更换企业等特殊情形外,每月公积金缴纳的金额是一样的,企业会在每一年办完6月份汇缴业务后,依据职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调节其公积金缴纳基数;
2、依据相关法规法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通常随着职工平均收入的变化,公积金也会进行相对应的变化。通常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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