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法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新调入当月工资。
职工的工资构成按照国有关法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超出法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法定范围内。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基数,但因调整基数计划原因造成职工当年少缴的,应同时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可以提高的。不同单位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和法规法定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尽快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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