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将调整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租赁住房提取的相关政策。
1、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次贷款结清5年降低至2年年限,借贷人可再次申请。
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降至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降至30万元;二次贷仍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额度限制。
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总之,二次贷款利率继续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另外,对二次贷款要根据资金情况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实行贷款轮候。
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
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调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
修改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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