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虽无住房但已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上述住房套数,不包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十一)贷款所需资料: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十二)可贷额度倍数调整:(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倍数由10调整为15。
(十三)贷款保底调整:从原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15万,调整为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20万,其中三区不低于25万。
(十四)居住权情况设定: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未设定房屋居住权。若以此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应当承诺在未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在已抵押房屋上设定居住权。
(十五)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相关法规。
不予通过情况:
1.职工家庭已申请过两次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信用不良,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连续缴存未满六个月,或月缴存标准未达到相关法规的最低缴存标准,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