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私产住房: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2.首付款凭证;
3.申请组合贷款的,组合中商业贷款部分是否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需根据银行要求执行。
(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估价报告)。
温馨提示:业务审核以柜台为准,如柜台审核有疑议请配合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贷款额度
(一)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法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二)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三)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四)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五)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另有法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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