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2、不高于扣除法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4、不高于本市最高贷款限额:
(1) 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3) 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0万元;
(4) 符合我国生育法规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最高贷款限额(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在本市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即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2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2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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