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法规维持不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贷款首付比例
二套房认定
首套房认定
贷款套数认定
上海贷款额度
首套房贷款额
贷款额度
贷款利率
办理贷款
购买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