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全部)偿还商业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除申请商转公的1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不得有其他住房贷款,且该笔商贷已偿还5年(含)以上,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5、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沈阳市区域内。沈阳公积金中心所辖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工作所在地购买的自住住宅,也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6、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
三、”商转公“中的”顺位抵押“模式
沈阳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合作银行已扩展至8家,分别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盛京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
“顺位抵押”模式,即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无需全额自筹结清商贷,通过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原商业贷款银行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的便捷方式,不用自筹资金先去还清商贷,这是最理想的商转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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