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原商业贷款还款记录、还款计划;
7、评估报告(重新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报告);
8、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住房贷款同意书》;
9、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0、用于还款的银行卡(存折);
11、个人信用报告(已婚为夫妻双方提供);
12、其他须提供的贷款材料。
五、办理程序
职工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职工办理资格认证—职工提供贷款申请资料—贷款额度审核—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抵押资料审核—发放贷款。
六、受委托银行
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必须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该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七、注意事项
(一)商转公贷款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已申请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自商转公贷款业务生成之日起180天内未放款的(以贷款业务编号为准),作注销处理;
(三)如月末个人住房贷款率(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连续3个月高于90%,两个月内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录入系统并生成贷款业务编号的继续办理;如连续3个月低于90%,则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原商业贷款申请时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婚,按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
(五)本操作指引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法规法定执行;
(六)本操作指引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操作指引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