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
5.第十三条第三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上限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0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上限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
6.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提前部分还款的,公积金贷款最低还款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20%”修改为“提前部分还款的,公积金贷款最低还款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10%”。
7.第四十四条中的“逾期6期(含6期)以上、催收后5日内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可用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罚息”修改为“逾期2期(含2期)以上、催收后5日内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可用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罚息”。
8.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借款人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修改为“借款人连续2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