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
1、符合国、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整控制法规法定的条件;
2、具有本市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或工作)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法定,有按时偿还贷款能力;
4、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材料;
5、已支付不低于法定比例的首付款;
6、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
7、认可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确定的担保方式;
8中心或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法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