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婚后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该笔公积金贷款,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4、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