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于2024年7月4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贷款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可按新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法规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法规保持不变。
五、有关问题
(一)调整后的缴存年限如何确定?
缴存年限按照申请贷款时近3年的实际缴存月份累计计算(包括异地缴存),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应连续足额缴存,不能断缴。
(二)通告对之前贷款额度上浮优惠法规是否适用?
根据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法规第十一条第二项第6、7点,目前对购买绿色、装配式建筑的一手商品房、对多子女家庭的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最高可贷额度上浮20%的优惠法规,该优惠法规可对应本通告的最高额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