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买受人或所有权人;
(六)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法定的比例,当前我市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七)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能够提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九)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或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