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受理和审批
1.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比例和还款方式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法规确定,其中还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2.受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时,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评估价的较低值认定房屋总价。
3.存量住房组合贷款金额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之和,占房屋评估价的比例应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法规法定的最高比例。
4.借款家庭的还款能力由商业银行结合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和银行相关要求进行认定,月还款总金额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法规法定。
05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交易资金监管
1.存量住房所在区域设有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应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法规要求监管交易资金。
2.未设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区、县(市),可依据银行柜面转账凭证认定首付款的支付情况,并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06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目前的合作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
商业银行可自愿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有关业务合作协议,参与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07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业务办理流程
1.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出具《(存量住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2.买卖双方签订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部门出具首付款监管凭证;
3.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发放贷款,向监管账户转入贷款资金;
4.买卖双方根据交易资金监管部门通告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5.商业银行依据买方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6.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依据房屋抵押登记证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含带押过户时卖方的贷款本息)。
特别提醒:如果受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有关法定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定调整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