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以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辖区内住房(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除外)认定。
(2)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3)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4)停止向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表达意思:
1.借款人只需要出具家庭成员在购房地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新乡市辖区内(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及平原示范区分别认定辖区内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不再认定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
2.借款人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购房申请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法规。
3.借款人家庭名下在购房地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再购房申请贷款执行二套房贷款法规。
4.借款人家庭名下在购房地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5.此项新规只限于对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优化,首先需要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法规优化与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