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在本市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符合本法定第八条第二款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法定第十二条所法定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已按法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法定要求的担保;
(六)公积金贷款申请符合我国、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规要求,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期间遇法规调整的,按照“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的原则处理,但我国、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规已有确切法定的,从其法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法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上述的法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不存在本法定第十二条所法定的情形。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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