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6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40万元。
贷款金额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配偶最近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15。计算贷款额度时,不足18万元的可按18万元确定。
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住房价值的70%且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将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抵押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且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对于无法将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本人及配偶的其他自住住房进行抵押。用于抵押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规模小区内的住宅,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40年。
第六条 用于抵押的住房应出具专业评估机构的住房价值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认定。
第七条 贷款申请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建房发票等材料;
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翻建费用发票等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大修费用发票等材料。
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住房价值评估报告。
其他材料参照本市二手房贷款材料提供。
第八条 资金支付:建造、翻建、大修完工且办理抵押后,贷款资金转至施工单位账户。
第九条 办理流程:贷款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查勘--贷款审批--办理抵押--贷款发放。
第十条 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包括套数认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贷后管理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法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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