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3.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已结清或未结清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记录,均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
四、关于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个人贷款房产及缴存证明
(一)异地缴存职工房产证明
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在购房地的住房套数为准,不需要提供公积金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二)异地缴存职工异地缴存证明
1.借款申请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电子码”,哈公积金中心可通过住建部“亮码可办”业务实时核查证明材料,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代替《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个人缴存明细。
2.原有纸质证明及“亮码可办”方式并行使用,借款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
五、关于法规执行时间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存量住房以窗口受理审批时间为准。
本次自2023年9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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