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第二十条法规,结合佛山市总工会建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会或全体职工会讨论通过后,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
办理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办理材料:
1、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交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同时附单位职工代表会或全体职工会的决议及其决议的形成过程等资料作为单位申报附件。上述材料均要求为纸质版原件1份。
2、提供《全体职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纸质版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经审核通过、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管理中心函复申请单位。
4、单位按照函复要求,在单位予以出示,并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办办理相关理调整缴存额手续。
办理流程:
一、方案预审和取证。
1、单位召开职工代表会或全体职工会决议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前,请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把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方案提交预审,以确保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单位召开职工代表会或全体职工会讨论、决议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方案前,请知照管理中心派员到场取证。(管理中心取证人员不参与讨论、不对内容发表建议)
3、职工代表会或全体职工会决议通过的方案后,根据《工会法》等相关法规,应于单位内部向全体职工出示。在出示期间,请知照管理中心到场取证。
收费标准:
办理该项业务无需收取费用。
提示:
1、经批准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间,该单位以及其干部职工均视为已建立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如对单位职工代表会或全体职工会的决议有异议,或者认为不符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可向上级单位或工会组织反映、申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其上级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建议,重新审议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