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峪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流程
(一)受理。案件承办部门依据职责或职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中心通知等途径发现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当指定受理人员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
(二)核查。案件承办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确定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建应缴范围。执法人员核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催告。单位属于应建应缴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催建催缴工作程序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单位按期改正、协调单位即时纠正。
(四) 立案。单位经催告、协调拒不改正,能建不建、应缴不缴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案件材料,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市公积金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立案时间以签批时间为准。
二、嘉峪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