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还有那些情形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2013年以来,青海调整出台的提取政策主要有:
一是大病提取 :自2013年10月1起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度肝硬化、内肿瘤开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病、大病的可以支取公积金来支付医疗部门报销后的自付部分。
二是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提取:自2014年10月1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一次性用自有资金付清房款和一次性用自有资金还清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三是父母、子女购房提取:2015年11月12日起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购房款,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提取偿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所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正常还款3个月以上。
四是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五是物业费提取:2015年11月12日起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物业费。六是援助金提取:从今年7月1日起,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5%且为最低缴交基数的低收入职工,每年可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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